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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1條
土地法 第241條
第 五 編 土地征收 › 第 三 章 征收補償
土地改良物被徵收時,其應受之補償費,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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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地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7條
對於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或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估定有異議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
「征收補償」的其他條文
第236條
徵收土地應給予之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規定之。前項補償地價…
第237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將款額提存之︰一、應受補償…
第238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將改良物代為遷移或一併徵收之︰一、受領遷移費人…
第239條
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左列之規定︰一、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未經移轉者,依其法定地價。…
第240條
保留征收之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征收時之地價。
第242條
被徵收土地之農作改良物,如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其應受補償之價值,應按成…
第243條
(刪除)
第244條
因征收土地致其改良物遷移時,應給以相當遷移費。
第245條
因土地一部份之征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該改良物所有權人得請求給以全部之遷移費。
第246條
徵收土地應將墳墓及其他紀念物遷移者,其遷移費與改良物同。無主墳墓應由需用土地人妥為遷移安葬,…
第247條
對於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或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估定有異議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
← 第240條
看 土地法 全文
第2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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