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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 第77條
土地法 第77條
第 二 編 地籍 › 第 四 章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因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所發給之土地權利書狀,每張應繳費額,依
第六十七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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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的其他條文
第72條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
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
第73-1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
第74條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檢附原發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75條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件,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登記於登記總簿,…
第75-1條
前條之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囑託時,應即改辦查封、…
第76條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
第78條
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二、更正登記。三、消滅登記。四、塗銷登記。…
第79條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依左列之規定:一、因損壞請求…
第79-1條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
第79-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繳納工本費或閱覽費:一、聲請換給或補給權利書狀者。二、聲請發給登記簿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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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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