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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3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立專業代理人獎懲委員會,處理專業代理 人獎懲事項。 專業代理人獎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地政處長或縣 (市) 長 兼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公正人士二人。 二、公會代表二人。 三、社會行政業務主管一人。 四、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五、地政事務所主任若干人。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聘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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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