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登記規則 › 第108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108條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 前二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
AI 白話解釋
← 第107條看 土地登記規則 全文第10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