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登記規則 › 第112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112條

以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時,除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另有規定外,應訂立契約分別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111-1條看 土地登記規則 全文第1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