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登記規則 › 第120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120條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19條看 土地登記規則 全文第1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