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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36條

登記申請書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由代理人申請者,代理人並應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簽名或蓋章;有複代理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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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