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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51條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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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