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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54條

登記機關接收登記申請書時,除第七十條之五另有規定外,應即收件,並記載收件有關事項於收件簿與登記申請書。 前項收件,應按接收申請之先後編列收件號數,登記機關並應給與申請人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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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