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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71條

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土地總登記前,已取得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前項登記申請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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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