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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73條

前條公告,應於主管登記機關之公告處所為之,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二、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 三、公告起訖日期。 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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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