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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8條

主登記,指土地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之登記;附記登記,指附屬於主登記之登記。 主登記之次序,應依登記之先後。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記之次序。但附記登記各依其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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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