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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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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市)糧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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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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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分為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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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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