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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規範辦理土地複丈及建築改良物測量案件之收費標準,以統一計收費用,確保測量服務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10-29・共 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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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 │ ├────┬───────────┬─────────────┤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備 註│ ├────┼───────────┼─────────────┤ │土地分割│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複丈費。│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土地合併│免納複丈費。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複丈費。│ │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公私│ │ │ │兩惠,政府正積極實施地政業│ │ │ │務電腦化,如土地合併可節省│ │ │ │辦理資料建檔經費及電腦存儲│ │ │ │空間。因之鼓勵土地合併其有│ │ │ │形無形效益是多方面的,故得│ │ │ │免納複丈費。 │ ├────┼───────────┼─────────────┤ │土地界址│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鑑定費。│收。 │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 │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土地地目│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變更勘查│收。 │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費。 │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土地界址│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調整複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費。 │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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