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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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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收 費 標 準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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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複丈費。│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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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免納複丈費。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複丈費。│ │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公私│
│ │ │兩惠,政府正積極實施地政業│
│ │ │務電腦化,如土地合併可節省│
│ │ │辦理資料建檔經費及電腦存儲│
│ │ │空間。因之鼓勵土地合併其有│
│ │ │形無形效益是多方面的,故得│
│ │ │免納複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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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界址│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鑑定費。│收。 │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 │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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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地目│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變更勘查│收。 │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費。 │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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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界址│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調整複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費。 │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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