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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10條

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收件後經審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政事務所應 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之: 一、不屬受理地政事務所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受理者。 三、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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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