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複丈辦法 › 第14條

土地複丈辦法 第14條

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 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司法機關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 ,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前項司法機關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其所定期限短於十五日者,應加倍 計複丈費。但檢察機關依據國家刑罰權經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案 件,免納複丈費。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土地複丈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