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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2條

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經界不明或變更者。 二、一宗土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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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