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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24條

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左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 一、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原地號之 一」、「原地號之二」 (以下簡稱分號) 順序編列之。 二、分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分號外,其餘各宗,繼續 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一分號順序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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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