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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32條

複丈圖之整理,應依左列規定: 一、變更後之經界線用紅色標示之,並將其原經界線紅色X 線劃銷之。 二、變更後地目地號用黑色標示之,原地目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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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