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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39條

界址點之水平角,用精於 (含) 二十秒讀經緯儀施測之,其採方向觀測法 者,應正倒鏡各觀測一次,水平角觀測手籍記至秒止。其採複測法者應觀 測二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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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