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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辦法 第48條

數值法複丈除依複丈成果訂正有關圖冊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地政事務於核定後,應即修正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及界址座標檔 。 二、定期將修正成果報省市地政機關,據以修正宗地資料檔、地號界址檔 及界址座標檔。但省市地政機關無電子計算機(電腦)設備者,應將該 成果送中央地政機關保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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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