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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第2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折算領回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時,限以地價補償費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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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