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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第6條

依前二條所提供之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基地,其區位或樓層別,由主管機關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協議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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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