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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第8條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應領地價補償折算領回依第五條規定建築開發後之建築物及其基地時,如折價領回之建築物未達一住宅單位者,得與其他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申請折領,或按原徵收補償規定發給現金補償。 實際領回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之總價,不得超過被徵收人應領地價補償費。實際領回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之總價與被徵收人應領地價補償費有差額者,應就差額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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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