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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防治措施
依本法規定須提出、檢具之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評估調查資料、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等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7條本法除第十一條自本法公布一年後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防治措施」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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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