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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31條

第 六 章 財務及責任
污染土地關係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就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支出之費用,與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清償之費用、依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支出之費用,得向污染行為人及潛在污染責任人求償。 潛在污染責任人就前項支出之費用,得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第一項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認定要件、注意事項、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報請直轄…第44條污染土地關係人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支付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

「財務及責任」的其他條文

第28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整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得對公告之物質,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第29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第30條前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應成立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管理及運用,該管理會得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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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