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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收費標準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受理事業申報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審查,應依附表收取審查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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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