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 第14條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土木包工業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將原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繳銷, 並依本辦法之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一、改易名稱。 二、非公司組織土木包工業更換負責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