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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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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 (市 ) 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及 台南市比照其所毗鄰縣 (市) ;澎湖縣比照高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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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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