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土石採取法 › 第17條

土石採取法 第17條

第 二 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 第 四 節 展限
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於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案件,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展限」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土石採取人依第六條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應於期滿六個月前為之。但土石採取許可期限在一年以內者,…
← 第16條看 土石採取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