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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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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2條
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之執行,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各直轄市、縣(市)地理位置及土石資源區位分布或供需慣例等因素,規劃北、中、南及東四區;各區包含之縣市如下: 一、北區:基隆市、宜蘭縣、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及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 四、東區:花蓮縣及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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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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