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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23條

供採取土石之土地為公有者,其使用費由該土地之主管機關定之;如為私 有者,其使用費由土石採取人與該土地之所有人協議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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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