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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26條

土石採取人採取土石發現古物、古蹟時,應即停工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採取予以限制,惟須 另行指定採取區域或酌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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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