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石採取規則 › 第31條

土石採取規則 第31條

土石採取人應負責提供有關土石採取場作業安全所需之設備、經費與人員 ,並採行左列安全措施: 一、岩磐或石體、土石層崩塌、滑落之防止。 二、作業場所各種危險或有害粉塵之排除。 三、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時可能發生危害之防止。 四、土石資源濫採或任意廢棄之防止。 五、土石採取場放流水污染之防止。 六、土石採取作業人員安全防護裝備之供應。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