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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33條

採取土石遇災變發生或有災變之虞時,土石採取人或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 技術主管,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或預防措施,並速報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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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