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石採取規則 › 第4條

土石採取規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建設局或工務局;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本規則所定由縣市政府辦理之事項,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指定主管局辦 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