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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第2條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定義如下: 一、土石流災害:指因泥、砂、礫或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受重力作用產生黏稠流動體所造成之天然災害。 二、大規模崩塌災害:指邊坡土石崩落或滑動之天然災害,其崩塌面積超過十公頃、土方量達十萬立方公尺或崩塌深度在十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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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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