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 第13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13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須經中華民國領海及領海基線以內者,其申請許可,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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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