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 第6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第6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使用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應於建造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使用時亦同: 一、申請書。 二、使用計畫書、圖。但與原核定使用計畫書、圖完全相符者,免附。 三、建造許可影本。 四、建造施工期間分期分區記錄資料及照片。 五、竣工平面圖、立面圖及竣工照片。 六、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及其附近海底地形實測資料。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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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