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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建設局;在縣 (市) 為 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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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