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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 第5條

商展之主辦單位,除我國政府機關外,以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實收資本額合計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 二、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成立之法人。 三、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成立之農民團體。 四、經政府許可設立,以商品之展覽與推廣為目的之公益法人。 五、外國政府機關、外國駐華使領館或代表處,依據外國法令成立之法人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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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