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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 第12條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12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其車輛應報請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發出入證。 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需接受園管局或分局、海關及警衛人員為必要之檢查,且營運作業時不得有妨礙交通之情事。 入區作業貨運車輛、貨櫃及機具應於當日二十一時前出區;如有正當理由須在區內逾時作業留滯者,需向警察隊備查。 入區作業營業貨車或曳引車每輛配置之板架以二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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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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