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 第12條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12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其車輛應報請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發出入證。 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需接受園管局或分局、海關及警衛人員為必要之檢查,且營運作業時不得有妨礙交通之情事。 入區作業貨運車輛、貨櫃及機具應於當日二十一時前出區;如有正當理由須在區內逾時作業留滯者,需向警察隊備查。 入區作業營業貨車或曳引車每輛配置之板架以二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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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