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 第3條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應先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後,始可辦理登記。但經營汽車貨運業、報關業、保險業、廢棄物清除及資源回收服務業、法律及會計服務業、郵政儲金匯兌業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得同時申請核准及登記。 前項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得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免在區內設有辦公處所。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