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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17條

地價實例估計完竣後,應將估計之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 前項調整後之單價及其調查估價表之編號,應以鄉(鎮、市、區)為單位,製作地價分布圖。 第一項估價基準日指每年九月一日,案例蒐集期間為前一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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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