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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4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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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