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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2條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應於金融機構開設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簽證基金專戶,儲存地政士簽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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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