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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2條

地政機關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土地複丈。 二、建築改良物測量。 三、地籍圖重測。 四、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地籍整理之地籍測量。 前項業務範圍得委託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土地複丈: (一)土地分割。 (二)鑑界。 二、建築改良物測量: (一)建物第一次測量。 (二)建物複丈。 三、地籍圖重測: (一)圖根測量。 (二)地籍調查。 (三)界址測量。 (四)異動整理。 (五)面積計算及編造清冊。 (六)繪製地籍公告圖。 (七)繪製地籍圖。 四、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地籍整理之地籍測量: (一)圖根測量。 (二)戶地測量。 (三)計算面積。 (四)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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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