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 第4條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4條

地政機關需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時,應將委託業務範圍、工作項目、法規依據、評選決定之程序、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