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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7條

受託測繪業之名稱、所在地、執行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地區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地政機關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前項內容於受託期間如有變動,亦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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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