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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地方自治 › 第 一 節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居民之權利與義務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 二、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 三、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所課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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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